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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底线,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向上向善

2024-6-23 20:27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金歆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和偏见歧视等问题。对此,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说:“《办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明确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具体措施,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基本规范。”

《办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提出了要求: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办法》在总则中就将该内容置于重要地位,明确规定,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尊重知识产权和他人合法权益。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个人信息的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训练数据中如包括他人已发表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也可能给知识产权造成侵害。

为防止侵权的发生,《办法》第四条规定,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第七条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等内容。

——提高生成内容准确性和可靠性。

如何保障生成内容的真实性,既是产业界为进一步扩大生成式人工智能商用范围需要克服的技术难题,也是监管部门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对此,《办法》规定:“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完善处置措施。

除了规定相关实体义务,还需要使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完善处置措施,这样才能让“纸上”的规定落到实处。对此,《办法》明确:“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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